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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失效]

  (1) 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建立女职工月经卡。
  (2) 最大班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必要的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四十至一百人的单 位,可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的单位可发放单人自用外阴冲洗器。
  (3)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 不得从事装卸、 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处、低温、冷水、野外作业。
 第八条 婚前保健
  对欲婚女职工应进行婚前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
 第九条 孕前保健
  (1) 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优生咨询。
  (2) 对已婚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
  (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时不宜妊娠: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他有害母体和胎儿健康的疾病。
  (4) 对有过二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第十条 孕期保健
  (1) 自确定妊娠之日起,即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进行血压、体重、血、尿常规等基础检查。对接触铅、汞的孕妇,应进行尿中铅、汞含量的测定。
  (2) 实行定期产前检查,进行孕期保健及孕期营养指导。
  (3) 推广孕妇家庭自我监护,系统观察胎动、胎心、宫底高度及体重等。
  (4) 实行高危孕妇专案管理,无诊疗条件的单位应及时转院就诊,并配合上级医疗和保健机构,严密观察和监护。
  (5)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妊娠满七个月后应给予工间休息。
  (6) 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满七个月后不得上夜班。
  (7) 女职工妊娠后不得从事下列作业;重体力劳动、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X射线、r射线、接触高浓度的铅、汞、二硫化碳等工业毒物、有急性中毒危险的作业。
  (8) 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 妊娠满七个月后, 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9) 孕妇在预产期前应安徘休息两周。
 第十一条 产后保健
  (1) 进行产后访视及产后保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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