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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三)有意出具失实检验数据者;
  (四)检验工作中发生较大失误并引起严重后果者;
 第十四条 认证合格证明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经复查仍不低于原有水平者可延长有效期三年。

第六章 商检实验室的职责任务

 第十五条 各级商检实验室,根据认证合格证书规定,承担对指定商品按照规定标准的下述部分或全部检测工作。
  (一)对指定进出口商品进行品质、包装、性能、卫生和安全鉴定,并出具检验结果单;
  (二)对实施认证、质量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抽查评比等工作的产品进行性能试验、产品鉴定和日常检验,并出具鉴定结果单;
  (三)按照商检机构的规定对实施认证、质量许可证等工作的生产厂进行考核和事后监督,并提出考核监督处理意见;
  (四)全国性的商检实验室根据国家商检局的指定,承担对有质量争议的商品的检验仲裁工作,参与对地区级商检实验室的审查工作;
  (五)承担商检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商检实验室出具的鉴定结果单是商检机构签署商检证书和颁发质量许可证的主要依据。商检实验室必须认真出具检验结果,并对所提供的数据负责。
 第十七条 商检实验室承接各项业务,其收费办法与所在地商检局参照国家商检局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并报国家商检局备案。

第七章 国际间认证

 第十八条 根据进出口贸易的需要,国家商检局在与国际认证组织或外国认证机构签定认证协议时,推荐商检实验室接受国际认证组织或外国认证机构的认证,实施出口产品认证的检测和考核工作;国家商检局接受国外认证机构推荐的实验室的认证申请,经审查批准,认可其承担所在国向我国出口商品的质量认证工作。
 第十九条 国内各专业认证委员会和地方认证委员会须经国家商检局批准方可对国际认证组织和外国认证机构开展对外贸易领域的检测实验室认证,其国内、外的认证实验室应取得国家商检局的审查认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申请认证的实验室应交纳认证费用,收费办法由国家商检局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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