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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加强化工核留外汇工作管理的暂行办法

  三、化学工业部核留外汇办公室在落实核留产品资源的基础上,结合审核进口贷单,提出核留化工产品方案,送国家物资局化建局审定;
  四、确定核留的进口化工产品,由国家物资局化建局下达核留化工产品供货通知;
  五、化学工业部核留外汇办公室和国家物资局化建局每年联合召开两次核留进口化工产品衔接会,根据国家物资局化建局的供货通知,组织供需双方签订供货合同;
  六、核留产品的供货合同签订后,生产企业应确保按质、按量、按期提供产品,国家物资局、化学工业部和有关的主管部门都要检查和督促合同的履行。供货单位按期向化学工业部核留外汇办公室报送合同履行情况的报表,履行后的供货合同,作为结算分成核留外汇的依据。
  第十二条 核留化工产品的供应价格
  一、凡有国家或部统一调拨价格的,原则上按统一调拨价格(包括浮动价格)结算;
  二、没有统一价格的、参照有关地区价格;
  三、对进口代理价与调拨价差较大的部分产品,为兼顾供需双方的利益,在不违背国家物价政策的情况下,由供需双方商定。

第四章 择优建设核留措施项目

  第十三条 选择核留措施项目的产品方向
  一、主要为增加短缺的进口化工产品,重点是精细化工,项目建成后能够核留进口产品,节约外汇;
  二、项目主要依靠在企业中的技术改造、挖潜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增加新品种,见效快。
  第十四条 核留措施项目的资金来源
  一、以地方和企业自筹为主,多方面筹措项目所需要的人民币资金,确因需要和在可能的情况下争取国家给予贷款补助;
  二、各地区和企业核留产品分成的外汇,可用以进口核留措施项目所需的物资。若外汇额度不够,可申请化学工业部的核留统筹外汇,经审批酌情予以暂借,待项目在核产品后予以归还。
  第十五条 核留措施项目的审批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和计划单列城市化工局(公司)于每年上半年向化学工业部核留外汇办公室申报的核留措施项目,应按照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将已审批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方案)上报,经过综合平衡择优选定,并征得国家物资局化建局确认后,由化学工业部审批下达,并根据隶属关系负责建设,按时报送建设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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