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军用饮食供应站及军用供水站
第4.0.1条 军供站按军供任务及供应能力的大小分为三级:
一级:常年有供应任务,且一次供应能力为1500人以上(站内就餐)。
二级:间断有供应任务,且一次供应能力为1000~1500人(站内就餐)。
三级:向军用人员列车或军用人员车辆上为兵员送餐,且一次供应能力为1000人以下。
第4.0.2条 军供站在铁路路网中的定点位置可为:
一级:设在枢纽内的车站上。
二级:设在编组站或区段站上。
三级:设在适宜的车站上。
第4.0.3条 军供站在铁路车站内的位置宜设在:
一、旅客站房的同侧。
二、军用人员列车到发线的一端或附近。
三、当满足一、二项要求确有困难时,可设在兵员乘降、疏散和食品输送便捷的地方。
第4.0.4条 军供站的占地面积宜为:一级6000~8000m2;二级5000~6000m2;三级1800~2200m2。
第4.0.5条 各级军供站的设计定员宜为:一级12~16人;二级9~11人;三级6~8人。不包括供应旺季时雇用的临时工。
第4.0.6条 各级军供站的房屋建筑面积宜为:一级2200~2500m2;二级1800~2000m2;三级700~750m2,其基本房间组成及建筑面积按附录一的规定。
第4.0.7条 各级军供站应设置接待室,一级为6~9床位,二级为4~6床位,三级为2~3床位。
第4.0.8条 各级军供站的家属住宅户数、单身宿舍床位数及建筑面积,根据设计定员按铁道部现行的有关标准确定。
军供站雇用的临时工,可按一级32~40床位,二级24~30床位,三级8~16床位设计。
第4.0.9条 军供站还应包括下列有关设施:
一、室外就餐用硬化地坪的面积不宜小于:一级800m2,二级600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