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条 语言保密机的密钥应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更改或重复使用,严禁在电话和保密机上传送密钥。
第17条 放置保密机的机房、办公室应具有较好的保密条件,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保密机如发生故障,及时通知维修单位派人检修,使用人员不得自行拆移。
第18条 经传真密码机传发和电报和文件,分别按密码电报和相同密级的文件管理,不得再用普通传真机明传或用明码电报原文转发和在无保密装置的电话机上全文宣读。
第四章 保密机的维修
第19条 保密机采用集中维修方式,大修委托生产工厂进行,一般维修由部直属通信处和各铁路局通信段机要维修人员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和语言保密机长密钥更换、短密钥分发由分局所在地电务段(通信段)机要人员负责。
第20条 检修保密机应在专用修理室内进行,维修所用的技术资料和记录等均按绝密文件设专用保险柜保存。
第21条 维修人员在检修保密机前,应首先检查封印是否完好,检修完毕应按规定加锁、加封,并填写好检修记录。
第22条 保密机维修人员不得与其他设备维修人员讨论故障修理等有关保密机的专项技术问题。
第23条 保密机维修人员在调离保密机维修岗位后,仍有保守已知秘密的责任,如有泄密,必须追究,严肃处理。
第24条 保密机维修人员分别接受部、局机要工作管理部门业务指导。
第25条 各类保密机的固定资产均列入电务部门,设备由电务部门正常维修。
第五章 附则
第26条 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27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