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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保密机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5、各级机要部门要建立保密机的分配、登记、销毁卡片。报废和销毁保密机须经铁道部批准。
  第7条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保密机,严禁作为铁路保密机使用。有线保密机禁止在无线上使用。
  无线电与有线电信道接续使用时,应使用无线电保密机。
  第8条 保密机的使用人员和维修人员应有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其中维修人员按机要人员条件选调,编入机要电台;选调的维修人员经同级人事和机要部门审批,报部备案,并经过部统一组织的机要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才能担负这项工作;维修人员按机要人员管理,并保持相对稳定,必须调动工作时,经原审批单位同意。
  第9条 各类保密机(包括绝密零部件)和涉及保密机的文件、资料、图纸等,均属绝密级设备(资料)必须保障其绝对安全,运送时,必须派机要(或使用、维护)人员两人以上乘专车或车、船包厢,不得乘坐民用飞机。乘火车时,使用铁路软席票。
  运送保密机,应到本单位铁路公安局(处)开具免检证。
  运送保密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铁路旅行常识和有关规定,不得夹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禁运品,否则,将从严处理。
  第10条 当发现保密机丢失或失控时,应立即追查,并逐级上报,在未彻底查明原因前,该类保密机停止使用。
  第11条 保密机的密钥资料,由电务部门按上级要求统一管理,定期分发使用单位,严格领缴手续。密钥分发(递送)按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12条 不得在保密本上记录有关保密技术资料,保密技术资料在使用时按绝密级处理,不得私自保存和复制。不得将保密技术资料或记有保密机资料的记事本随身带出。
  第13条 对保密机的使用和维修情况,不组织参观,不公开展览,不对外报道。禁止非使用保密机的单位和个人参与保密机有关事宜。

第三章 保密机的使用

  第14条 保密机的使用,应贯彻“系统组网”的原则,必须经部有关业务局审定后方能设立,原则上由指定人员使用,专机专人负责保管。使用中如发生严重泄密或丢失保密机的,要查明原因,追究本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15条 使用保密机的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准擅自打开保密机并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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