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动力人员:指所有从事动力生产、操作及维修的工人。
4.职工总数:指统计期末职工总数。
二、化学工业设备管理统计指标管理办法
1.化学工业设备管理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是依据《
统计法》和《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为加强化工设备综合管理,发挥设备管理统计数据在宏观控制和指导中的重要作用而制定的。它是企业设备管理水平和技术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企业领导应予高度重视,确保设备管理统计数据传递准确及时。
2.统计范围为所有重点企业和指定企业。凡重点企业不足10个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所属一般化工企业中,指定部分企业进行统计,使统计的企业数不低于10个,在这种情况下,重点企业和指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数不超过15个。
3.上报程序及数据处理
(1)企业必须按部制定的统计表格式逐项认真填写,有漏填项须注明原因。主管领导审核签发统计表前,应召集有关人员,对统计期内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设备技术经济状况作出分析并形成简要书面材料,同统计表一起上报。
(2)企业(吉化、大化、衢化、南化、太化等大公司的二级厂)必须在每季后五日内将统计表季报,每年后二十日内将统计表年报上报省厅及其主管部门,同时抄报部生产综合司,化肥企业加报部化肥司。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设备管理部门按本办法制定的汇总表对企业设备管理统计表进行汇总并作出扼要分析后,报部生产综合司,同时下发各统计企业。
(4)计划单列市和吉化、大化、衢化、南化、太化等五大公司(以下简称:五大公司),可按省厅统计汇总办法执行,汇总表下发和报省的同时,加报部生产综合司。部直属企业的统计表,在报部生产综合司和归口专业司的同时,加报省厅。
(5)部生产综合司根据采集到的设备管理统计数据汇总加工后,定期向全国公布,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数据进行进一步研究处理,为宏观管理化工生产提供依据。
4.统计表分季报、年报两种,季报包括设备状况、主要设备及装置运转状况、设备事故状况,以上三种报表,第四季度按全年数据汇总上报。年报包括设备大修状况、设备动力管理及维修人员状况,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五大公司用汇总表和企业用统计表的格式,可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自己实际适当予以补充,但必须明确包含本办法要求的所有内容。
5.各级化工设备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把设备管理数据统计工作作为考核企业设备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之一,检查中发现名不符实,弄虚作假现象,应及时指出并给予批评直至取消设备管理荣誉称号。
6.本办法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由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
附表 设备状况
(一九 年 季)
企业名称:
化企专1表
主管机关:
每季后五日内报出,第四季度以全年数据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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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设备 ┃ 主 要 设 备 ┃ 静密封点 ┃动密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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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完┃完好率┃总 ┃ 完好 ┃完好率┃密┃泄┃泄漏率┃密┃泄┃泄漏率
台┃好┃ ┃台 ┃ 台数 ┃(%)┃封┃漏┃ ┃封┃漏┃
数┃台┃(%)┃数 ┃ ┃ ┃点┃点┃(%)┃点┃点┃(%)
┃数┃ ┃ ┃ ┃ ┃数┃数┃ ┃数┃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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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好的主要设备及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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