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化工企业流动资金内部审计办法

化工企业流动资金内部审计办法
 (1990年10月15日 
 以(90)化审字第650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化工行业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流动资金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以促进执行财经法纪,保证资金完整,强化资金管理,完善责任制度,挖掘资金潜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化工行业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把流动资金审计,作为内部审计的重要任务之一,适时地组织开展对流动资金的审计工作。
  第三条 对流动资金审计,必须履行审计程序。企业流动资金分布在生产、储备和流通的全过程中,资金状况是企业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审计开始前要向被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制订工作方案,收集有关经济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审计实施过程中,要搞好审计记录和审计底稿及责任人或当事人的签署手续。审计终结,审计报告要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意见。
  第四条 企业流动资金内控制度是管好、用好流动资金的保证。对流动资金内控制度进行审计,是流动资金审计的前提。它包括:
  一、现金、银行存款(包括支票)、外汇、印鉴的管理、收支审批制度;
  二、定额管理和计划预算制度;
  三、查库、盘点和稽核对帐制度;
  四、计划价格管理制度;
  五、物资采购、定约、验收、领用、销售、定价和结算等制度;
  六、有关岗位的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审计内控制度应注意以下重点:
  一、内控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内控制度的有关条款是否符合国家的制度和法律规定。
  二、内控制度的完善和严密的程度。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和严密,有无遗漏和漏洞。
  三、内控制度的可行性和科学性。内控制度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科学有效,起到相互制约,相互促进,有利管理,纠错防弊的作用。
  第六条 企业流动资金审计范围:
  一、货币资金审计:
  1.库存现金;
  2.银行存款;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