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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经济纠纷调解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

  3.经调解,经济纠纷双方达成协议的,由调委会制作行政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调解委员会署名并加盖调委会印章后,即行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动履行。
  4.经调解,经济纠纷双方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由调委会商有关部门同意,必要时报部领导批准后,代表部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化工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调解程序
  1.经济纠纷调解的申请办法适用第八条第1项。
  2.调委会收到调解书后,应及时通知被申请方,并征求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被申请方直接向调委会提去答辩意见的,视为同意调解。
  3.调解达成协议的程序适用第八条第3项。
  4.经调解,经济纠纷双方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由调委会代表部向双方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十日内申请调委会复议一次,调委会应在十日内决定复议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也可在十日内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仲裁、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由部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经济纠纷调解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化学工业部经济纠纷调解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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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书│名称│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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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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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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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申请方 │名称│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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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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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  │                           ┃
┃  实  │                           ┃
┃  理  │                           ┃
┃  由  │                           ┃
┃  及  │                           ┃
┃  要  │                           ┃
┃  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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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申请理由应着重写明能够用来证明自己请求合理性的事实根┃
┃     │据,即证据,并尽可能引用所适用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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