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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化工机械产品质量暂行管理办法

第四章 质量管理工作

第一节 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

  第二十二条 要严格实行发放生产许可证制度。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件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家经委(1984)526号文件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没有取得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进行该产品的生产。化工机械产品要按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生产许可证的评审办法:
  1.凡列入国家发放生产许可证计划的产品,企业在做好申请生产许可证准备工作的基础上,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向部装备总公司提出申请。
  2.部接受申请后,将组织测试、检验单位和有关部门对申请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质量管理情况和产品质量等按有关规走进行检查评审。
  3.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领导小组审批后发给生产许可证。
  4.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允许其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的整顿后再次申请。第二次检查仍不合格者,则取消其申请资格。
  5.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部装备总公司将不定期的组织抽查、复查。凡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下降者,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和注销生产许可证等措施。 

第二节 产品创优的评审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主要产品开展创优活动。有创优要求的企业应于每年八月上旬将本单位三年滚动创优规划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报部装备总公司。
  第二十五条 创优产品的获奖条件:
  1.产品技术性能良好、运转稳定可靠、外形美观、便于操作维修、深受用户好评,有一定声誉。
  2.必须采用近三至五年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具有我国特色的产品除外),并得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技术委员会的书面认证。产品质量指标接近和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方可分别申请部级和国家级优质产品称号。
  3.产品必须有一定规模的批量和产值。一些大型的成套设备和单批产品必须经过一至二年运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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