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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交通部关于印发海事卫星电信业务操作的帐务结算协议的通知

  2、两部间资费的结算
  (1)资费结算方式
  A、船→岸(国内各地),交通部分别付北京长途电话局、北京电报局陆线费每分钟电话2.38元,用户电报1.76元。
  B、岸(国内各地)→船,北京长途电话局、北京电报局分别付交通部海事费每分钟电话39.42元,用户电报22.48元。
  C、船→岸站→国际局→第三国或地区(包括我国台湾省),交通部按邮电部电信总局编印的《国际和港澳台电话价目及路由表》、《国际和港澳台用户电报价目及路由表》中规定的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电话、用户电报每分钟价目分别付北京长途电话局、北京电报局。
  D、第三国或地区→国际局→我国岸站→船,北京长途电话局、北京电报局分别付交通部海事费每分钟电话41.80元,用户电报24.24元。
  E、船→我国岸站→国际局→第三国岸站→船,交通部按《国际和港澳台电话价目及路由表》、《国际和港澳台用户电报价目及路由表》中规定的相关国家的电话、用户电报每分钟价目及第三国海事费每分钟电话41.80元,用户电报24.24元分别付北京长途电话局、北京电报局。
  F、船→第三国岸站→国际局→我国岸站→船,北京长途电话局、北京电报局分别付交通部海事费每分钟电话41.80元,用户电报24.24元。
  (2)帐单的编造
  经交通部北京海事卫星地面站进入公众电信网(包括发至我国及世界各地)的船→岸方向的报、话业务,由交通部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计费,并按日历月(1-30日或31日)编造报、话帐单。经公众电信网进入交通部海事卫星地面站并发至船舶的海事报、话业务,由北京长途电话局结算组和北京电报局计费中心分别计费,并按上述日历月编造报、话帐单。
  (3)计费单位
  计费以分钟为单位。计费时间以秒为单位累计计算,尾数不足1分钟的,按1分钟计算。计价单位用金法郎,总数折合成人民币。
  (4)帐单的交换
  每月月底前,发方应将上月发出的报、话业务,包括发、收方号码、日期、时间、张数、分钟数、金额、业务种类等内容形成帐单(总、分帐单见附表),一式两份,寄至收方核对(双方核对单位分别为:北京电报局、北京长途电话局、交通部北京船舶通信导航公司),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将其中一份用挂号信寄回或送回发方作帐部门。如经核对发现有不符之处,应立即进行查询(如分钟数误差不超过1%,可按无误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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