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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卫星通信地球站引进工程有关费用标准补充规定

卫星通信地球站引进工程有关费用标准补充规定
 (1991年8月9日 邮电部)


          卫星通信地球站引进工程有关费用

  1.出口包装费:按合同中各专业设备、仪表费用所占比例分摊。
  2.海运费:离岸价FOB×4.2%。如合同已给定,按合同价计算。
  3.海运保险费:FOB×0.65%。如合同已给定,按合同价计算。
  4.关税:到岸价CIF×关税税率。
        CIF+进口关税
  5.增值税:--------×增值税税率
        1-增值税税率
  6.进口调节税:CIF×调节税税率
  7.银行财务手续费:合同总价×5‰
  8.外贸代理手续费:合同总价×0.5~1.5%
  9.海关监理费:CIF×税率(免税收3‰,减免一半收1.5‰)
  10.港杂费:CIF×5‰(包括:民航机场及港口费用,外运公司手续费、定额费、港建费、超期栈租费、检疫费、单据录入费、报关费、理货费、掏箱费等)
  11.国内发货运杂费:按邮部〔1990〕433号文规定的设备运杂费费率的50%计取。
  12.国内发货保险费:发货货款的8‰。
  13.商检费:CIF×5‰
  14.检验费:CIF×5‰
  15.部物资部门管理费:合同总价×1%。(如是现汇,经仓的按4.5%计取;港口直运的按2.8%计取)。
  16.省物资部门管理费:CIF×0.3%
  17.国内保管费:按邮部〔1990〕433号文国内保管费的30%计取。
  18.工程预备费:引进工程费和工程建设其它费总和的2%计取。
  19.设计费:按邮部〔1990〕620号文发布的设计费乘1.3系数计取。
  20.外国工程技术人员来华费用: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取。
  21.出国人员费用: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取。
  22.国外设计费、技术资料费、专利费、技术保密费等,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取。
  23.对加拿大政府贷款工程建设期间货款利息和费用按下列要求计取:
  (1)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加拿大混合贷款中出口信贷占60%,信贷年利率为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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