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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

  (一)验核邮件寄达地点,如寄达地点的邮局不办理国内特快专递业务则不予收寄。
  若寄达地为开办局但收件人地址位于该局直投范围以外的,收寄人员应告知寄件人:邮件到达的时间比规定的全程时间略长。
  对寄件人在截止收寄时间以后及非交寄日交寄的邮件,收寄人员应在详情单第一联及收据的各联上加盖“非交寄日”字样的戳记,运递时限相应顺延一天。
  (二)验看邮件内装物品是否符合禁限寄的规定。
  邮件封面或详情单上加注“密”、“秘密”、“密件”、“绝密”或“机要”等字样以及标有“↑”符号(不许倒置)的,应不予收寄。
  (三)验看邮件的重量、尺寸、封装是否符合规定。
  收寄脆弱物品的流质、易融化物品,应仔细检查是否严格按照封装要求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收寄。
  (四)查看“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是否按下列规定填写:
  1.用蓝色、黑色圆珠笔或用打字机、打印机填写,第一联至第四联的字迹都应能清晰辨认。
  2.在规定位置填写收、寄件人的详细地址、姓名(或单位名称)、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并由交寄人员签名。
  3.正确填写交寄日期和时间。
  (五)在“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上填写收寄局名并由收寄人员签名。
  (六)称重(以克为单位),计收邮费,同时批注在“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上。
  (七)当寄件人用现金(或现金支票)交付邮费时,收寄人员应开具“特快专递邮件收据”(邮特1009)一式三联,并在收据各联上加盖日戳和收寄人员名章。收据的第一联连同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的第三联一并交付寄件人收执;收据的第二联连同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的第二联一起作为缴款凭证;收据的第三联留存。
  当采用总付邮费的纳费形式时,应按上述各款办理,但收寄人员不开具收据,而将妥经交寄人员签章的详情单第二联交财务作为结收邮费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收寄保价邮件除应执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办理下列手续:
  (一)寄件人应填写“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寄件人申报保价金额签条”(邮特2005)。
  签条由寄件人盖章或签名,邮局收寄人员要在签条上填写邮件号码并将签条贴在“特快专递邮件收据”存根的背面,由收寄局留存。对物品类邮件,收寄时应核查物品种类和数量是否与签条上所申报的相符,如有不符,应予更正。
  (二)特快专递邮件的保价金额最高为10000元。保价额应按内件实际价值申报。保价费按保价金额的百分之一收取。保价费每件最低收0.30元。
  (三)保价物品邮件的封装规格要求见附录二。
  第四十三条 对收寄的邮件,由收寄人员或指定人员在邮件正面右上角处加盖“邮资已付”戳记。若邮件上无法清晰加盖“邮资已付”戳记时,这一戳记可盖在“特快专递邮件邮资已付印志(邮特2002)上;该单式采用压敏胶纸制成,使用时将“邮资已付”印志逐枚揭下,牢固地粘贴在邮件上。
  第四十四条 办完收寄手续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应逐件登入“国内特快专递封发邮件清单”(邮特2006)。
  第四十五条 对所收寄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应按规定的出口频次、时限封往或送交特快专递出口分拣封发部门。
  第四十六条 每一营业日终了,应根据当日特快专递邮件收据存根和大宗收寄件数结出总件数并与当日封往或送交分拣封发部门的总件数核对相符。同时根据当日收寄特快专递邮件收据存根结出应交款额,并依式填写“特快专递营业收入缴款单”(邮特2007)一式二份,连同详情单第二联及现金(含现金支票)交财务人员核对签收。
  第四十七条 到户揽收邮件的手续
  (一)揽收人员应按第四十一、四十二条的规定收寄邮件。
  (二)如在揽收时不能办理收寄手续,应请寄件人将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按规定要求填写并贴在相关邮件上,由揽收人员填写“揽收特快专递邮件交接清单”(邮特2003)一式二份。第一联交寄件人,第二联连同寄件人预付的邮费带回与指定人员办理下列手续:
  1.由指定人员按第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逐件办理收寄手续,将应交给寄件人收执的收据、详情单第三联由揽收人员代收。
  2.揽收人员应将邮件收据和详情单第三联、资费余额及时转交寄件人收执,并在交接清单第二联由寄件人(单位)签章后交揽收部门存查。
  第四十八条 接收各揽收邮件代办处收寄的邮件应参照窗口收寄和到户揽收的规定办理,并按规定时间和酬金标准支付酬金。
  第四十九条 寄件单位(个人不受理)要求补发副收据,可根据原收据(如不能交验原收据应出具证明)补发相关邮件副收据。补发的收据及其存根上应批注原收据日期、号码和加盖“副收据”戳记。在原收据或相关证明上还应批明“×年×月×日已补发副收据”字样。相关证明附存根后面备查。
  补发的副收据或在交寄邮件时要求增加的收据份数,都应按份收取“补发副收据费”。
  凭副收据要求办理查询、撤回和补偿时,不予受理。
  第五十条 邮件收寄后,发现多收或少收邮费时,应依式填写“退还/补收邮费收据”(邮1616)一式二份,向寄件人退、补。并在相关邮件原收据上批注退/补费数目和退/补邮费收据号码,以备查考。“退还/补收邮费收据”用作退还邮费时,将“补收”字样划销。反之,将“退还”字样划去。
  第五十一条 补收邮费时,将收据一份交付款人收执,收回的邮费列入当日营业收入报表上缴财务。退还邮费时,将收据一份由收款人签章后作为营业帐务处理凭证。

第四章 邮件的分拣和封发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五十二条 邮件的分拣封发工作是邮件整个传递过程中重要的一个环节。特快专递邮件的分拣封发必须是专门的生产组织在专门的场地,设置专门的台席处理。
  第五十三条 特快专递邮件的分拣封发必须严格执行传递处理频次时限的规定。作业计划要以最大限度缩短邮件在局内处理时间为原则,按规定的航班或车次赶发邮件,不得任意提前封发。
  第五十四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局际间应一律直封,不得通过其他局散转。
  第五十五条 国内特快邮件袋须由二人会同开拆、处理和封装。
  第五十六条 国内特快邮件不得与国际特快邮件以及港、澳、台地区特快邮件混装、混封。
  第五十七条 分拣封发作业要执行通信保密的有关规定,严密邮件管理,实行封闭式作业。

第二节 出口邮件分拣封发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 特快专递邮件分拣封发部门要对收寄部门执行收寄区域范围规定进行控制。对本局误收寄往非开办局的邮件应退回收寄部门。
  第五十九条 当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单件重量超过15千克时,不得装入交发民航总局所属各公司运输的邮袋内。应另装邮袋交火车、汽车发运或交联合航空公司发运。
  第六十条 邮件分拣入格,经复核无误后,逐件登入“国内特快专递封发邮件清单”(邮特2006)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另一份装入清单套(邮1205)内随邮件封往接收局。清单应按下列规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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