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通知
(2000年2月18日 法发〔20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1999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为科学规范海事诉讼程序,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正确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其他海事实体法律而设立的特殊的诉讼程序制度,是我国诉讼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正确贯彻执行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进行海事诉讼,维护司法公正,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认识实施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审判人员对这部法律逐条学习和研究,加强培训,准确理解立法原意,认真做好贯彻执行这部法律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要进一步搞好公开审判,以案讲法,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这部法律,提高依法进行海事诉讼的法律意识。
二、在2000年7月1日前,审理海事海商案件,应当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性规定;在这期间受理但未审结的案件,已经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效。2000年7月1日起,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有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办理,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没有规定的,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