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信用社应根据借款人申请的生产项目实际需要确定合理的借款额度。单次借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农户的年平均收入。此后,可根据借款人还款情况是否良好,逐次增加借款额度。
第十三条 农户联保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 利率
第十四条 农户联保贷款利率和方式及结息的办法由信用社在适当优惠的前提下,根据小组成员的存款利率、费用成本和贷款风险等情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信用社对小组成员的存款利率实行上下限管理;在最低为同期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法定活期存款利率,最高不超过法定活期存款利率加一个百分点的范围内,由信用社自行决定小组成员的各种存款利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贷款通则》和《
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地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由农村信用社地(市)联社,没有设立地(市)联社的由县级联社制定具体办法,并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附表1 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表(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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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姓名 │ │2.小组编号│ │3.成员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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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乡 村 ┃
┠────────┬───────┬──────────┬──────┨
┃5.身份证号码 │ │6.家庭总人口 │ ┃
┠────────┼───────┼──────────┼──────┨
┃7.家庭住址 │ │8.家庭年收入 │ 元 ┃
┠────────┼───────┼──────────┼──────┨
┃9.当前生产活动│ │10.借款用途 │ ┃
┠────────┼───────┼──────────┼──────┨
┃11.借款期限 │ 月 │12.申请借款金额 │ 元 ┃
┠────────┼───────┴──────────┴──────┨
┃13.备注 │ ┃
┠────────┴──┬──────────────────────┨
┃14.在信用社帐户号 │ ┃
┠─────┬─────┼──────────────────────┨
┃ │活期存款 │ 元 ┃
┃15.帐户├─────┼──────────────────────┨
┃大概金额 │定期存款 │ 元 ┃
┃ ├─────┼──────────────────────┨
┃ │贷款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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