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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确保工程质量的几项措施》的通知

 四 跨省市营业,须经资格复查
  凡跨省市从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的单位,须持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到进入地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资格复查领取许可证,方可承担任务。
 五 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质量责任制
  各企业的经理(院长、厂长)要对本单位的产品质量负责。总建筑师、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要协助经理(院长、厂长)管好质量工作。设计图纸、竣工工程的质量评定,均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和技术负责人签字,方可出图、上报。
  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和构件生产单位都必须设立质量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专职检测人员,其人数不少于职工总数的5‰,并抽调有实践经验和独立工作能力的人员充任。任何人不得设置障碍,干预质量检测人员依章行使职权。
  建筑施工单位对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要逐级建立质量责任制,各级施工主管人员都要对工程质量负责。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要按总分包负责制的原则,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
  所有工程都要建立技术档案,并保证技术资料的准确性。隐蔽工程和主要结构因技术资料不全、不实,而无法确认质量等级的,不得评为合格工程。
 六 强化质量指标在分配中的否决作用
  各单位都要把质量指标放在首位。当进度、数量同质量发生矛盾时,要服从质量,坚持好中求快,好中求省。设计质量、工程质量、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扣减企业负责人和生产者的工资和奖金。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86)城劳字123号文关于质量与含量包干挂钩的规定。
 七 推行样板间工程和竣工标志
  凡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在施工时,要按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对主要结构和装饰工程先做出样板(如样板墙、样板间、样板结构等),经质量检测人员认定后,作为操作和质量验收标准。达不到样板间标准的,不予验收。
  工程竣工前,必须按《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显著部位镶嵌、镌刻永久性标志,注明设计、施工单位和建设日期,否则不得交工。
 八 加强政府监督,改善检测手段
  各级质量监督站要尽快充实质量监督人员,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试验设备和交通工具。尚未建站的市、县,要尽快组建。质量监督站负责人必须由工程师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所有监督人员都要严格按照质量监督条例,开展工作,尽职尽责,公正监督。因失职、渎职或受贿造成质量事故或隐患的,要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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