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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1.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3.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4.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具备履行助理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大学本科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二年以上;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四年以上。
 第九条 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3.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单位或管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
  4.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二年左右; 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 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二至三年;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
  5.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条 高级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3.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二至三年;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4.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一条 对各级专业职务的学历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一般都应具
备;但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在确定其相应专业职务时,可以不受本条例规定的学历和工作年限的限制。

第三章 专业职务的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 会计员,负责具体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编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
簿,编制会计报表和办理其它会计事务。
 第十三条 助理会计师,负责草拟一般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一般规定;分析检查某一方面或某些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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