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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局震情分析预报工作管理条例

 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在提出对本区的短临预报意见后,局分析预报中心在提出对京津地区的短临预报意见后,不论其预报意见是否经政府批准公开发布,均务必按各单位制定的“中强震应急方案”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震情监视和分析预报工作。特别是应尽快派出由单位领导带队,由有分析预报经验的科技人员组成的队伍到所预报的地区加强现场的监视预报工作是:加强对现场及邻区台站的技术指导,确保观测的正常化;及时收集和分析台站和各种宏观的资料,适时地对震情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在所预报的时间里没有发生所预报的地震,应及时对震情作进一步判断,向原上报的政府做出说明,以便政府做妥善处理。同时抓紧从学术上和工作上进行认真的总结,写出总结报告,并附有关的资料、图件,除本单位存档外,报国家地震局科技监测司和局分析预报中心各一份。

第五章 中强以上地震发生后的工作

 26、快速、准确地确定地震参数。有关地震速报按原规定执行。为保证在对外发布地震消息时,参数统一,特作如下补充规定:Ms≥6级地震和区域台网记录多数限幅的5-6级地震。以全国速报台网测定的结果为准。为此,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在震后向政府初报地震参数时,必须说明,参数还须与全国台网的记录进一步核定,待核定后再报最后结果。局分析预报中心应及时将全国速报台网测定的结果电告地震震中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区域台网记录多数未限幅的5-6级地震,原则上以区域台网测定的结果为准报出,并告局分析预报中心。
 27、震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和国家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必须及时了解震害,各级政府和地震工作部门采取的措施等有关情况,编写有关的地震简报,其内容务必准确。地震简报定为机密级,必须严格控制发放的范围。对询问灾情的电话,属上级政府领导部门的询问,应如实报告,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询问,只作有无破坏和伤亡的一般性回答。如对方询问具体伤亡人数,应婉言谢绝,说明根据职能部门的分工、灾情不由地震部门汇总。
 28、Ms≥5级地震发生后,除震中位于交通极不方便的山区或远离陆地的海域,没有造成明显破坏的情况外,震中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应立即执行“中强震应急方案”,派出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宏观考察和现场监视预报工作。必要时,国家地震局可从其他单位派人参加现场工作。但为保证现场工作秩序,并减轻灾区的压力,震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以外的其他单位,未经国家地震局同意,不得擅自派人到现场。在现场工作的所有地震工作人员一律由震中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领导统一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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