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地震台站主要承担日常观测工作,要严格按规范要求,为地震监视预报和科研提供连续可靠的观测资料。地区(市)、县地震办公室主要任务是做好地震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和所属台、点的组织管理工作,及时收集并核实各台、点观测资料的异常变化和各种宏观异常现象,为地震的短临预报提供依据。台站和各级地震办公室在做好以上工作的基础上,也应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对本区及邻区的震情进行分析判断,并将意见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组)。
7、国家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负责全国震情趋势的分析研究,并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局属研究所、队及中心各研究室的意见,提出全国中强以上地震的中期预报意见和京津地区的短临预报意见,协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做好短临预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组)负责本区日常震情的分析判断工作,提出短临预报意见,研究本区震情趋势,全国或大区域地震活动对本区地震活动可能的影响,并负责汇总本单位各研究室(组)及局属有关研究所、队的意见,提出本区及近邻地区地震的中期预报意见。为更有效地完成以上任务,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组)应实行定编、定员、定岗,建立岗位责任制。
8、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组)的人员编制主要根据各单位日常的工作量确定,可留有适当的余地,以保证可开展必要的应用研究,但应力求精干,切忌臃肿。国家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为40人左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组)按人员编制,原则上分三类,人员编制暂定如下:(1)观测台、点较多的多震区一般为20~30人;(2)一般地区为10~20人;(3)观测台、点较少的地区为5~10人。有些单位的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若含地震图分析、编目或主要从事科研的人员,人数可相应增加,但必须定员,明确各部分人的任务。
9、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组)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室工作的组织、管理;组织本室的震情会商,并负责汇总,提出综合判断意见,起草会商意见的报告;汇总本单位年度震情会商意见,并起草相应的报告。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在主任因故不能执行上述职责时,由副主任执行。其他人员从工作内容和职责上分两类:一类是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绘制规定的图件,完成规定的日常数据处理、计算工作;根据室主任的安排,承担本室存档的震情会商记录,会商报告,异常调查核实报告,地震考察、总结报告等地震预测预报科技档案的保管和其他行政工作。另一类人员,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对震情的分析判断意见;参加重大异常的调查、核实和短临预报现场及地震现场的震情监视预报等工作。这两类人员既有分工,又要协作。
10、各单位领导应保证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人员的素质。室主任和副主任应由事业心、责任感强、思想作风正派、组织管理能力较强,在本单位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并从事多年震情分析预报工作的科技人员担任。直接从事震情综合分析研究的人员应由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思维清楚。并多年从事震情分析预报工作,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和一定综合分析能力的科技人员担任。人员配备尚应考虑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和工作经历。应配一定数量的年青科技人员,并注意培养和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但有五年以上地震预报研究经历的科技人员,一般不应少于分析预报人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尤其(1)、(2)类单位必须达到这一要求。
第二章 资料的上报和异常的核实
11、台站和流动观测资料的上报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内容、时间、方式和报送单位执行。凡属日报的资料,观测人员在完成日观测后,即应及时对数据进行处理、核实、上报,做到准确无误不拖延时间。规定以电报方式上报的资料,不论是观测人员,还是单位领导均不得擅自改为邮寄。如仪器故障,中断观测,必须及时电告上报单位。若需改造环境,暂时中断观测,必须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科技监测部门批准,方可停测。科技监测主管部门在做出决定前,应征求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的意见,属给国家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报资料的观测项目,尚应征求局分析预报中心震情综合分析预报室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