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分局、铁路局):
关于 站 年 月 日编 号货运记录,由 站发到
站办理种别 货票第 号,货物品名 发生 一案,根据 规定,由 负责,我单位凭货运事故赔款通知书( )字第( )号,已于 年 月 日对托收货人赔偿 元(大写),请予以转账。
定责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抄送:
规格:16开竖印
附件一 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编制处理的重点要求
一、货运记录
(一)火灾
货车种类、编挂位置、起火部位和被烧货物装载位置,车辆防火板及技术状态,可能造成起火的各种迹象。
货物在货场内存放时发生火灾,应记明周围情况,货位原来堆放何种货物和火源等。
以上均要记明火灾发生和扑灭的时间。
(二)被盗丢失
被盗货件装载位置,包装损坏状态,短少货物的具体品名、数量(无法判明短少数量时,应记明现有数量或现状),涉及重量时应检斤,并记明现有重量。
棚车装载的是否装满,开启车门能否明显发现。车窗处被盗丢失,应记明货件装于车窗位置(亦可画图表示)以及该车窗锁闭状态。货车两侧或一侧上部施封时,应记明下部门扣是否损坏、封印的站名和号码。
敞车装载的,要记明表层货物现状和篷布覆盖状态。篷布有破口时,应记明破口位置、长度和破口处货物的现状。
集装箱装载的是否已装满,有无空隙(及其尺寸),现有数量或短少数量,箱号、箱体和箱门状态。
(三)损坏
破损货件的损坏程度,包装状态,衬垫情况,破口大小,新痕旧痕,破损部位,堆码方式,破口处接触何物。
机械设备包装破损,底托带、支架立柱、横梁等有折断或变形,以及围衬材料破损、脱落、丢失,须对该处货物裸露部位表面进行检查,记明现状,不得笼统记载“因技术限制内品是否损坏不详”。
湿损货物在货车或集装箱内的装载位置,湿损数量及程度。
棚车、集装箱装运的,应记明车体或箱体不良部位和尺寸,是否透光,定检修单位和时间。
敞车装运苫盖篷布的,须记明篷布质量和苫盖情况,是否企业自备篷布,货物装载状况。
(四)变质
运单上货物的容许运输期限,货物包装堆码方式。变质货物位置及损失数量和程度。加冰冷藏车车型、车号,车内外温度,中途站加冰盐情况,冰箱内残存冰量,以及冰箱、排水管等设备的技术状态。机械冷藏车乘务员出具的普通记录证明和车站提交的冷藏车作业单记录。
(五)污染
车内污染物(源)名称、位置、面积、包装情况,污染物(源)与被污染货件距离,被污染货件的数量和程度。
污染源和被污染货件须分别编制货运记录。
(六)票货分离
票据来源、票据记载内容或货物(车)来源,以及标志内容。对无标志的,应记明包装特征或具体货物品名、件数和重量。
(七)集装货件
外部状态发生被盗、丢失、损坏可比照(二)、(三)项内容填记,还应记明集装用具状态,堆码方式。货件散落时,应检查清点并记明现有数量,若无法清点数量的可检斤,并记明全批复查重量。到站无叉车作业时,对集装盘货物可拆盘卸车,但要对每盘件数清点,若交付时发生短少,将货运记录交给收货人,调查页寄出。散盘的集装货件交付正常,记录不交收货人,也不调查。
二、普通记录
(一)货车封印失效、丢失、封印站名或号码无法辩认时,应记明失效、丢失和无法辩认的具体情况。
(二)封印的站名或号码与票据、封套或补封记录记载不符时,应记明封印实际的站名或号码。
(三)货物运单与货票记载不符,而货物运单记载情况与货物相符时,应记明货物与货物运单记载相符但货票××内容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
(四)施封的货车未在票据或封套上记明施封号码时,应记明“现车施封,运输票据(或封套)上未记明施封号码”字样。
(五)车辆技术状态不良时,应记明车种、车型、车号和车辆不良的具体情况,段、厂修单位名称及年月。
(六)发现货车两侧或一侧上部施封时,应记明下部门扣是否损坏。
(七)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站车交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拍发电报。其内容包括普通记录反映的情况外,还应说明:
1.列车的车次及到达时间,货车的车种、车号,发现问题的简要处理情况;
2.棚车车体及集装箱专用车、平车装运的集装箱箱体发生损坏时,应记明损坏位置和箱号。
三、货物损坏、污染等事故的处理
(一)损坏:事故货物涉及重量的,应将发生事故的货件和完善的货件分别检斤,但中途站只对成件货物中的事故货件进行检斤,填入记录的“按照实际”栏和事故货物标签内。
中途站发现箱装或集装架装玻璃、固体药品(包括中药)、草捆瓷器、箱装瓷砖,包装完好内品损坏时,可不开装清点,在记录上记明损坏件数和现状,拴挂事故货物标签后继运到站处理。到站可在交付时会同收货人共同开装检查,确定损失数量和程序。
到站卸车发现上述货物包装完好内品损坏时,可不开装清点;但是,记明损坏件数和现状的记录必须在卸车当日编制。
货物运单上记有“破损自负”、“原有破损”字样的,卸车站也要编制货运记录。
集装箱货物交付时,打开箱门发现湿损,涉及箱体技术状态不良需要编制货运记录时,应在打开箱门发现的当日编制(能从外部明显发现的除外)。
棚车装运的货物,卸车发现个别或部分货件有湿痕或湿后的干痕,货件又不在表层,如确认车体技术状态良好时,可不通知列检人员检查,在货运记录内详细记明车辆顶棚、四周不透光的情况。
(二)污染:发现装有饮食品、粮食、饲料、药品、药材、食用油脂类的货车违反危险货物配装表规定,与毒害品混装或未按要求隔离装载时,应首先检查毒害品包装状态。如果毒害品包装完好,又无洒漏,确认未污染其他货物,或卸车时嗅到车内有异味,但本车未装毒害品,车内无残留异物,货物包装完好又无洒漏,确认未受到污染时,应编制货运记录送装车站查责纠正,不必拍发货运事故速报。如不能确认货物是否受到污染,应保留原车,立即报告分局,必要时通知铁路防疫部门到现场指导处理。
中转站发现粮食、食品被污染,应将被的污染的货件单独码放,有刺激气味的,不应和原批货物同车继运。
粮食、食品染毒或人员中毒,为查明污染原因要保留原车。但一般货物被污染,记明车内现状后,回送洗刷,不保留原车(重大、大事故除外)。
货物被同车他批货物污染时,除分别编制记录外,到站应分别鉴定,并填制“事故货物鉴定 ”,以便分析责任。
(三)活动物(禽畜、鱼苗、蜜蜂等)死亡,涉及铁路责任时,应保留原车,报告分局,邀请兽医部门或专业部门人员鉴定,查明原因及损失,作出记录。
四、其他
(一)因托运人责任将到站填错,发站审核不严以致误运到站,或收货人地址明显不是发到本站范围的,应立即发电报向发站联系,查明正确到站,并编制货运记录送发站调查。
(二)到站卸车发现货物包装完整,件数相符,重量短少或多出,除按
《货规》规定在运单内注明外,应编制货运记录送查。交付时收货人提出检斤或指出包装有异状,经检斤重量不足或发现内品短少,也应编制货运记录,由到站调查处理。
(三)中转站发现个人自用物品被盗丢失时,应附检查记载的现有物品清单;整件货物短少时,应与物品清单核对,在记录内记明现有货件的特征。到站卸车时,要详细核对并检斤。向到站回送事故货件时,须逐件拴挂事故货物标签。
(四)品名笼统的货物,发生件数不足时,到站须会同收货人确认短少货件的具体名称、数量或规格后方可交付。收货人提不出发货单据时,应将现有的货件按箱面记载的品名、批号作成清单备查。如箱面未记载品名时,应开箱检查。
(五)中转站发现漏装的货件或无票到达有标记的货件,在编制记录向到站回送前,须查明原批货物是否自站已编有记录。如已编有记录,应并案处理。
到站收到回送货件向收货人交付前,须查明原批货物是否有记录。如原批货物已交付,须向收货人查明情况,换回原交不符的货件,换回的货件向正当到站回送。
附件二 货运事故责任划分
铁路内部各单位之间货运事故责任划分,应以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原则和下列各项规定确定,并根据不同情况,参照有关规章妥善处理。
一、火灾
1.因未按规定安装防火板或安装不符合规定,闸瓦火花烧坏车底板而造成的,由最近定检施修该车的车辆段(厂)负责。
因机车火星网不符合规定造成的,由该机车所属段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