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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颁布<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批复》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同意颁布〈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
 试行办法〉的批复》的通知
 (1999年9月7日 教财厅[1999]8号)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颁布〈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批复》(银复[1999]17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规定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颁布
        《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批复
      (1999年8月17日 银复[1999]174号)

中国工商银行:
  你行《关于报送〈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函)《工银函[199918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行制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并请你行抓紧制定其他配套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批复。

          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帮助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部分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工商银行向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在校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学费和生活费并由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贴息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贷款对象分为一般助学贷款和特困生贷款。一般助学贷款是指由借款人自己选择担保方式、提供符合规定担保的人民币贷款;特困生贷款是指对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经学校提出建议并报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特批后审核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学费贷款用于借款人向所在学校支付学费;生活费贷款用于借款人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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