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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开发局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外迁农村移民安置试点方案和总体规划由迁入地省(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商迁出地省(市)人民政府后,由迁入地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备案。外迁农村移民安置试点,按照批准的试点方案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与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签订试点安置协议,并分别报迁入地和迁出地省(市)人民政府备案。按照总体规划,由迁出地省(市)人民政府与迁入地省(市)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
  (五)11个省(市)在确保完成分配的外迁农村移民安置任务的同时,对于投亲靠友、自主分散外迁到本省(市)的三峡库区农村移民,仍然要给予支持和照顾。
  二、以农为本,使外迁农村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
  (六)外迁农村移民安置,必须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遵循以农为本、以土为本的原则。必须保证外迁农村移民到迁入地后承包的耕地、自留地、宅基地不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水平。耕地要相对集中,便于耕种管理,并有相应的水利配套设施。有关省(市)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多种途径解决土地问题。
  (七)迁入地人民政府要给外迁农村移民及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落实土地承包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要帮助外迁农村移民尽快提高生产技能,以适应当地的生产条件,并积极引导他们发展农业生产。迁入地的农业、林业、水利、科技等部门,也要帮助外迁农村移民以市场为导向,发展高效生态农业。
  (八)对于那些耕地较少、经济较发达的省(市),可帮助部分素质较高的外迁农村移民从事二、三产业,以增加其收入,为移民逐步致富创造条件。为了保证这部分移民的稳定,还必须保证每户有一份基本耕地。
  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
  (九)迁入地人民政府要选择自然条件较好、经济相对发达、土地容量较为充裕的地区作为外迁农村移民安置区,将移民相对集中安置到县、乡,分散安置到村、组。鼓励移民购买当地居民的闲置房屋;对于要建新房的,人均宅基地可按迁入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房屋建设要统一规划,由移民联建或自建,不要统一规定建房标准。
  (十)在外迁农村移民安置工作中,迁入地人民政府要保证移民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办理移民购房或建房以及宅基地等有关手续,落实和办理移民的户籍变迁、社会福利和子女就学等有关事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移民生产、生活安置中各种设施及房屋建设的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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