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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

  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工作的日常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对保安服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考核,并配合政府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九、保安服务公司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并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在公司的政治核心作用和骨干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十、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的安全守护;
  (二)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它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展览、展销、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保卫;
  (四)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各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承接各类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五)安全防范咨询服务。
  十一、保安服务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提供个人人身保安服务;
  (二)经营各类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器械;
  (三)经营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
  保安服务公司不得从事非保安业务,不得从事生产和商贸活动,不得接受企业挂靠,不得延伸办企业。
  十二、保安人员的职责:
  (一)执行守护、押运等安全防范任务;
  (二)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提供设计、安装保养、维护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保安装置等保安技术服务;
  (三)对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客户单位,采取措施保护发案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发案现场秩序;
  (四)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等治安防范措施,发现执勤区域内的治安隐患,立即报告客户单位和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并协助予以处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保安人员可以查验出入执勤区域的车辆、物品的出入手续。对现行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扭送公安机关处理。保安人员要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治安情况和信息,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妨碍公安机关和其它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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