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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规定

  (六)在社会科学领域中阐明现象和发展规律,对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七)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突出的研究才能,已成为某一学科领域新的学术带头人或开辟了新的学科领域,对学科建设和发展以及人才培养做出了重大贡献的。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设站单位或者现工作单位负责推荐中国优秀博士后获奖人选。
  第八条 推荐单位应当详细填写《中国优秀博士后获奖人选推荐书》(一式十份,含原件),提供获奖人选获得的其他奖励证明材料(获奖证明书,荣誉证书等)、科技成果鉴定材料以及国内外对获奖人选所做出贡献的评价材料(均为复印件,各一式十份)。
  前款所列申请奖励材料应当于每年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期间报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
  第九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报送的申请奖励材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评审:
  (一)推荐书及其附件字迹不清或未按要求填写的。
  (二)规定的附件不齐全的。
  (三)不符合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范围的。
  (四)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第十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办公室按下列步骤组织评选。
  (一)将符合要求的申请奖励材料按学科专业以通讯方式分送同行专家进行第一轮评选,并按规定比例选出进入第二轮评选的候选人。
  (二)将进入第二轮评选的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再以通讯方式分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专家组成员进行第二轮评选,并按规定比例选出获奖候选人。
  (三)汇总各专家组成员的评选结果,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初步确定获奖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委员会,审核评选结果并最后确定获奖人员。

第四章 授奖

  第十二条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十人。
  第十三条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为每人二万元人民币。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对获奖者进行表彰。

第五章 奖励经费

  第十四条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经费主要有以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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