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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规定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规定
 (1999年9月16日 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科研
 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奖励在科学技术、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中有创新思维、创新能力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设立中国优秀博士后奖。
  第三条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平竞争、择优施奖的原则。
  第四条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设立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委员会,负责确定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获奖人员,决定有关奖励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评选、奖励等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授予下列人员:
  (一)正在国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接受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或招收项目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做博士后的人员;
  (二)期满出站不超过六年的原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中国优秀博士后奖: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应用前景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经实施已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时间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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