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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失效]

  (一)驾驶联合收割机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二)不准将驾驶收割机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三)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相符合的联合收割机;
  (四)不准饮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
  (五)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
  (六)不准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联合收割机;
  (七)驾驶联合收割机时,不准穿拖鞋、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作业的行为;
  (八)联合收割机运转时,不准离开工作岗位;
  (九)驾驶员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联合收割机;
  (十)不准在作业区内躺卧或携带儿童进行作业。

第五章 违章处罚

  第三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罚款:
  (一)作业时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转籍、过户、变更和补换证的;
  (四)驾驶联合收割机时,穿拖鞋、吸烟、饮食、闲谈的;
  (五)联合收割机运转时,离开工作岗位的;
  (六)在作业区内躺卧或携带儿童进行作业的;
  (七)驾驶的联合收割机安全防护设施不全的;
  (八)有其他违反作业安全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
  (二)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仍继续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四)持学习证单独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五)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的;
  (六)驾驶室超员乘坐或在联合收割机其他位置乘坐、停留与使用操作无关人员的。
  第三十六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或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
  (一)驾驶无号牌和无行驶证的联合收割机的;
  (二)无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三)挪用、转借牌证的;
  (四)涂改、伪造、冒领牌证的;
  (五)使用失效牌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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