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驾驶证有无涂改、伪造、损坏等现象,照片与本人近貌是否相符,有无未处理的违章、肇事案;
(二)身体是否有妨碍安全驾驶的变异;
(三)对驾驶员进行安全驾驶、遵章守法教育和技术学习;
(四)根据实际情况对驾驶员进行理论或操作技术考核。
第二十三条 持有大中型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者允许驾驶小型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持有大中型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者允许驾驶小型悬挂式联合收割机。不同操纵方式的不准互驾。
学习驾驶员不准单独驾驶联合收割机。
第二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的转籍、变更、补换证件,按照《
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作业安全
第二十五条 参加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发动机排气管必须安装火星收集器,并按规定清理积炭。
第二十六条 联合收割机的传动和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并有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
第二十七条 联合收割机作业区严禁烟火,夜间作业不准用明火照明。
第二十八条 联合收割机必须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第二十九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室乘坐不准超员,其他位置严禁与使用、操作无关人员停留。
第三十条 联合收割机保养、清除杂物和排除故障,应在停机或切断动力后进行。严禁在机器运转时排除故障。禁止在排除故障时起动发动机或接合动力档。禁止在未停机时直接将手伸入出粮口或排草口排除堵塞。
第三十一条 联合收割机在道路行驶或转移时,应将左、右制动板锁住,收割台提升到最高位置并予以锁定。通过村镇、桥梁或繁华地段时应有人护行。上、下车船用低速档并有人指挥。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不准牵引其他机械。
第三十三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须遵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