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无赤绿色盲;
4、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心肺、血压正常;
6、无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第十七条 申请学习联合收割机驾驶技术人员,应交验身份证和接受身体检查。经农机监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核发学习驾驶证,按初次考试规定办理。持准驾拖拉机有效证件申请驾驶联合收割机,应交验身份证和驾驶证件,经农机监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核发签有“增驾”字样的学习驾驶证,按增驾考试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初次考试科目、顺序及有关规定:
(一)理论科目
1、机械常识:联合收割机的结构、工作原理、安装调试、正确使用、维护保养及一般故障排除;
2、联合收割机安全操作常识;
3、交通法规。
(二)技术科目
1、田间作业;
2、场地驾驶;
3、道路驾驶。
以上科目按顺序进行考试。考试每一科目任何一项不及格,以下科目不再进行。
理论科目70分为及格,允许补考两次;技术科目为合格或不合格,每项允许补考三次。补考仍不合格者,本次考试中止,原及格和合格科目不再保留。在学习驾驶证有效期内,可重新申请考试。
第十九条 增驾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
(一)持有机动车驾驶证者,免考交通法规、场地驾驶和道路驾驶;
(二)持有农业机械驾驶证者,免考场地驾驶;
(三)考试顺序和有关规定与初次考试相同。
第二十条 学习驾驶联合收割机人员,经考试合格,由农机监理机构核发正式驾驶证。原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驾驶证副证,并加盖准驾联合收割机机型条章。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驾驶证》的,在其准驾栏内签注准驾机型。初次考试合格的,核发注有准驾机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自领取驾驶证之日起,须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因故不能按期参加的,应事先申请延期审验。未参加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者,不准继续驾驶联合收割机。
驾驶员违章肇事未结案的不予审验。
第二十二条 年度审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