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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失效]

  第七条 联合收割机的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
  安全技术检验按照国家标准《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例》(GB16151.12-1996)及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联合收割机入户,凭来历凭证、产品合格证和单位证明(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入户手续。经初次检验合格,核发号牌和行驶证。
  第九条 联合收割机核发一副二块号牌,分别安装在联合收割机前、后端明显的位置。
  第十条 领有号牌和行驶证的联合收割机,须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检验的,应提前申请延期检验。对检验不合格或不参加检验的联合收割机,不准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联合收割机年度检验项目:
  (一)号牌、行驶证有无损坏、涂改;
  (二)行驶证各项记录与联合收割机是否相符;
  (三)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状态是否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 根据农时季节生产需要,农机监理机构可对联合收割机进行临时检验。
  第十三条 联合收割机的牌证管理、异动、封存、报废,按照《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是指操纵各类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或悬挂式联合收割机的人员。
  第十五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分为学习驾驶员和正式驾驶员。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二年,正式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
  第十六条 学习驾驶员须具备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
  (二)身体条件:
  1、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2、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允许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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