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0号)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已经1999年4月27日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陈耀邦
                          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提高联合收割机技术状态和驾驶员技术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联合收割机,是指各类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
  第三条 拥有、使用联合收割机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联合收割机作业转移需通过公路或铁路道口时,要遵守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法律、法规授权或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联合收割机管理

  第六条 发动机功率在14.7千瓦(含14.7千瓦)以上的为大中型联合收割机,不足14.7千瓦为小型联合收割机。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