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从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
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42号 1999年12月21日)
为规范税收管理,现就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