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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从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
 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42号 1999年12月21日)


  为规范税收管理,现就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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