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切实抓好统计基层工作和基础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各企业要按照部下发的《机械电子工业加强企业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要求,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特别是要切实加强企业的综合统计,建立健全统计的基础工作,各地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帮助企业解决执行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4)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的控制与检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是一项系统工程,从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查、加工、汇总,上报的全过程,每一环节都应建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企事业单位要首先把好上报统计数据质量关,保证上报数据质量;各地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加强查询,保证提供的各项统计数据“数出一门”。综合统计与各专业统计的范围,口径要一致,定期报表与年报的填报单位应收集齐全,以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与可比性;统计口径与计算方法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
采用电子计算机处理和传输统计数据的单位,为了避免出现新的差错,要加强对三个环节的数据质量控制:一是对录入数据的校对,二是对数据处理结果的审核,三是对传输数据的审核。
为了解决统计数据质量中存在的问题,部每半年通报一次数据质量情况,表彰好的单位,指出存在的问题;各地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用自查与抽查等形式,按期进行检查,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部信息统计司。
(5)提高统计数据的时效性。机械电子工业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按现行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准时上报各项统计报表。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上报统计报表时间“适逢国务院规定的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时,报表的报出日期可按国务院规定的节日放假天数顺延;正逢星期日时,应按期报送,不得延期”的规定。各单位在统计资料上报后,如发现统计数字有差错必须修改时,电讯月报应在规定上报期限后24小时内,表式月报,季报、半年报应在10日内,年报应在15日内及时进行更正并作更正说明。
对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无故缺报或者屡次迟报的单位,应分别情况由其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必要的行政处分。
(6)国家和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紧密型成员厂要严格执行报送统计报表的“在地原则”,即应按现行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将有关报表同时报本企业集团和企业所在地的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机械电子工业各级主管部门汇总的各项统计数据应包括在本地区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紧密型成员厂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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