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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机械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

  注:1.括号内的份数为行业司(院)送机械标准化所的份数。
  2.上报公文中应附上报标准的计划编号和名称清单。
  3.对函审的国家标准,应同时上报全部“函审单”一份。  
  (3)部委托机械标准化研究所主要对标准的协调情况以及标准的编写质量进行复核,办理标准的报批手续。
  在复核中,若发现下述情形之一者,则将标准报批文件逐级退回原承办单位修改补全。
  ①标准报批文件份数和种类不齐全者;
  ②有关签署手续和内容填写不全者;
  ③标准报批搞中引用标准不正确,与有关标准不协调者;
  ④标准报批稿不符合出版文稿要求(如文字、图、表和公式等模糊不清;通篇格式不符合要求;术语、文字不规范而修改工作量大;墨线图和照片不符合制版要求等)者;
  ⑤其他标准报批文件不符合要求者。
  2.标准的编号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内部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和标准批准年号组成。

     ┍━━━┑
     ┕━━━┙ ××××  ××
     ━━┯━━ ━━┯━━  ━┯
       │     │     │
       │     │     ┕ 标准批准年号
       │     ┕━━━ 标准顺序号
       ┕━━标准代号(见本细则3.2.3条)

  (2)国家标准按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号,行业标准委托机械标准化研究所按规定统一编号,行业内部标准委托部行业司按规定编号。
  (3)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强制性机械行业标准和行业内部标准的代号为JB,推荐性机械行业标准和行业内部标准的代号为JB/T。
  3.标准的批准和发布
  (1)国家标准按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2)行业标准由机械标准化所按规定编号后,代部拟文。属基础、通用方面的,由部科技司领导代部审批;属产品方面的由部行业司领导代部审批,均以部文发布。发布公文主送归口单位,抄送部有关行业司(院)、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和有关出版单位,并送国家技术监督局。
  (3)行业内部标准由部各行业司按规定编号并拟文,科技司会签后,由行业司领导代部审批,以部文发布。发布公文抄送部科技司和机械标准化研究所。
  (4)凡办理报批、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内部标准均应为列入计划的标准项目。国家标准计划外项目应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同意,行业标准和行业内部标准计划外项目应经部科技司同意方可办理报批发布手续。
  (5)标准发布后,由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在《机械工业标准通报》和《机械工业标准化》上刊登。机械标准化研究所负责编辑出版《机械工业标准目录》。
  (6)在行业标准发布后30天内,委托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及编制说明连同发布文件各一份,送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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