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适合我国需要的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专业协(学)会标准,可参照制定为行业标准;
(五)产品质量分等标准、技术引进转化的产品标准和不宜公开的行业标准,可制定行业内部标准;
(六)在发布相应的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第十九条 企业标准是指在本企业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主要是:
(一)没有或不宜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企业制定作为组织生产和交货依据的产品标准;
(二)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基础上,选用、补充制定的具体型号、品种、规格的技术要求的产品标准;
(三)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基础上,选用、补充和提高某些技术要求而制定的产品内控标准;
(四)企业的技术开发生产过程中对设计计算、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技术和经营管理等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条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对有关产品生产、贮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环境保护标准;通用的互换、配合性标准;国家和行业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技术要求及试验、检验方法标准应制定为强制性标准。其他基础通用标准和有关产品的生产技术、制造工艺、计算方法、管理方法等可制定为推荐性标准。对属强制性标准范围,但技术上不够成熟的,可以先制定为推荐性标准,待成熟后再制定为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一条 制定标准必须保障安全、环保和卫生;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满足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有利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协调配套;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标准水平,促进国际技术经济合作和对外贸易。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一般由企业、科研单位负责或组织工作组制订,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企业标准由企业制订。对标准化力量较弱的企业,其产品标准可委托专业标准化机构或有关科研单位制订。
第二十三条 标准的批准、发布
(一)国家标准按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二)行业标准(含行业内部标准)由部批准、发布;
(三)企业标准由企业批准、编号和发布。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制定做为交货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要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部门的规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