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机电部专利管理办法

第六章 专利纠纷调处

  第二十二条 部专利管理机关负责调处本系统的专利纠纷。具体调处范围是:
  (1)专利侵权纠纷;
  (2)有关在发明专利公布后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后,在专利权授予前实施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
  (3)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属纠纷。
  具体专科纠纷调处办法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国专发法字(1989)第220号文执行。

第七章 专利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事业单位由科研费或自筹专利基金支出;企业单位列入生产成本或自筹专利基金支出。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设备、技术和产品出口的管理,在涉及专利技术时,必须有审批机关专利工作机构签署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发明创造的职务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按专利法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七十五条执行。
  对开展专利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使本单位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避免遭受经济损失的专利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把各单位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专利实施率和取得的效益以及专利知识普及率作为评价该单位技术进步、经营管理的指标之一。
  第二十七条 部专利管理机关对本系统专利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考评。对有突出成绩的要给予奖励;对严重失职,不按有关规定办事的,要追究其责任,并给予适当处理。

第八章 国防专利

  第二十八条 电子工业国防专利按《国防专利条例》及《国防专利条例实施细则》办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