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情报基础工作
第十二条 情报基础工作十分重要,各级领导部门都应给予重视和支持,情报基础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机械工业文献检索体系的健全与提高;
(二)机械工业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的完善与发展;
(三)数据库规划建设与应用;
(四)文献、信息的搜集、整理与服务,编制文献联合目录,推进文献资源合理布局和资源共享;
(五)掌握国内外机械工业基本情况,建立基础情报档案;
(六)对情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情报工作手段现代化
第十三条 根据全国统一规划,参加全国科技情报计算机检索系统,充分利用国际联机检索系统和引进文献、磁带、光盘,建立中、西文数据库,逐步扩大计算机在情报工作中的应用范围;重视声像、缩微复制和印刷出版等新的技术的应用,逐步实现机械工业情报工作手段现代化。
六、条件保证
第十四条 情报人员、器材设备和必要经费是开展机械工业情报工作的重要条件。
(一)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机械工业情报队伍。各单位应建立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要求的、人员充足、结构合理的机构,配备热爱情报事业、熟悉情报业务、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和业务技能的人员从事情报工作。
(二)各单位开展情报工作所需的计算机、录像、缩微、录音、照相、复印、中外文打字等设备,以及图书、资料部门的书架、阅览桌椅等器材,均为生产和科研器材设备,其购置费可从科研、基建、技改或发展基金中列支。
(三)开展情报工作所需经费各单位要给予保证。可以鼓励情报人员在搞好公益性服务的基础上,开展部分有偿服务以补充情报经费的不足,但不宜对情报人员下创收指标。情报网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应在网费收入和有关部门给予的活动补贴费中开支,上级单位下达课题,要同时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加强对情报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一)部有关综合司、各行业司(院)和地区机械工业厅(局)要加强对情报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各行业归口的科研与设计单位、部属大专院校和机械行业归口的基层企、事业单位,应有负责人主管情报工作。根据发展的需要不断充实情报机构的人力和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