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机械工业档案工作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凡是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具有长久保存利用价值的,应永久保存。凡是在一定时期内本单位进行工作总结、经验交流等需要查考利用的,应酌情列为长期或短期保存。凡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一律从长保存。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定期进行档案的密级审查和价值鉴定。鉴定工作应在本单位主管档案工作负责人的领导下,由科技、保密、档案和有关部门组成鉴定委员会(或小组)进行。对经鉴定确定销毁的档案,必须造具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由两人以上在指定地点监销。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鉴定和利用效果等定期进行统计,并向上级主管机关报送。
  第二十八条 档案部门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复或复制,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寿命。如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单位撤销或变动时,各类档案要妥善保管,经主管机关批准后,向接收单位移交。工作人员变动工作时,必须将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全部上交,不得私自带走。
  第三十条 凡引进的技术项目和技术文件,中外合资经营项目的档案,档案部门人员应参加开箱验收,并负责接收和保管。

第六章 档案的开发利用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向本单位开放档案信息,最大限度地满足利用者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搞好档案信息的二次加工,面向领导、科技人员,面向经济建设,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和增加经济效益服务。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要加强档案的咨询工作,主动开展服务,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