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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档案工作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是:本单位在科研、生产、基建、经营、教育和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含缩微胶灯、照片、录音、录像和计算机盘片等)。
  第十九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质地优良,格式统一,手稿字迹工整,图像清晰,签字手续完备,装订整齐,符合规范和标准等要求。
  第二十条 归档时间和份数
  (一)科技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份,对重要的和使用频繁的文件材料,应适当增加副本。对于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按阶段分批归档,周期短的项目可在科技文件材料全部形成后一次归档。
  (二)党政工团等各类管理文件材料,应按年度归档,一般应在第二年6月底前或在协议时间内归档。
  (三)凡几个单位合作的项目,由主办单位立卷并保存一套完整的档案。协作单位除把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外,还应复制一套副本交主办单位保存。

第五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的各种载体档案由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大、中型企、事业或驻地分散的单位,亦可设立档案分室,但必须配备专人,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管。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搞好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认真做好档案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提高档案的科学管理和现代化管理水平。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要逐步实现技术图纸的缩微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档案的分类方法,要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分类。其分类、排列和编号,必须遵循便于保管和利用的原则。档案的一般分类方法是:科研档案按课题分;产品档案按型号或种类分;设备仪器档案按型号或种类分;基建档案按工程项目分;党群工作档案、行政管理档案、经营管理档案、生产技术管理档案,一般按问题或组织机构分;会计档案按文件形式(名称)分;干部(职工)工人档案,按干部、工人分;声像照片档案,按档案载体形状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技术文件更改制度。严格履行批准手续,凡手续不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在技术文件上改动。设计文件的更改应按约有关设计文件的更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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