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档案干部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熟悉本单位科研、生产、基建、经营、教育等工作程序和公文处理工作程序,掌握各门类档案的特点,能胜任本职工作,完成领导交给的档案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档案干部的教育、培训和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人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配合人事干部部门做好评职、调资、晋升工作。对档案工作做出成绩,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应按国档发〔1987〕5号文《国家挡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试行办法》给予表扬和嘉奖。对于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档案工作法规,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者,应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归档制度,确保科研、生产、基建、经营、教育等每项任务完成后,均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将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各项工作计划和管理工作程序之中,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要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十五条 凡属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是国家的公有财产,是维护本单位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依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材料据为己有。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学习、考察和参加专业技术会议所获得的文件材料,要按规定及时向档案部门归档,未经档案部门签字,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十六条 实行由文件材料形成或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归档的制度。科研、生产、基建、经营、教育或其它工作任务等在完成或告一段落后,由承办单位负责人责成有关人员按照归档的要求,将所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组成保管单位,注明密级,填写保管期限,经项目负责人审查签署后,送交档案部门归档。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每项科研成果、产品定型、基建工程竣工及其它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必须有档案部门人员参加,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签署意见。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不予鉴定验收,不得申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