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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档案工作管理规定

  第七条 机械工业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机械工业档案工作实行行业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和组织实施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机械工业档案事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组织制定机械工业档案工作法规、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做好调查研究和组织协调工作,加强机械工业的档案保护、现代化管理技术研究的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
  (四)负责机械工业档案教育和在职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五)负责对部档案馆进行业务指导工作。
  (六)负责组织档案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七)协助人事干部部门,组织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对部属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直接管理。
  第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国家计划单列机械企业集团公司是形成和利用档案的主体,是搞好档案工作的关键,应适应综合管理的要求,实现一个单位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置独立的档案管理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本单位的有关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加强档案管理的业务建设,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
  (三)认真搞好档案编研工作,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积极主动提供利用,更好地为各项工作服务。
  (四)搞好横向联系、加强档案工作的交流和协作。
  (五)负责向有关专业档案馆移交应进馆的档案。
  (六)有计划地培训档案干部,不断提高档案干部队伍的业务素质。
  第九条 机械工业档案工作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单位的档案工作,应由厂长或副厂长(院长、所长、经理)或总工程师直接领导,在业务上同时受所在地区档案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档案干部

  第十条 各单位要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业务素质较高的档案干部,同时,还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充实档案队伍。档案干部要保持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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