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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档案工作管理规定

机械工业档案工作管理规定
 (机械部机械办(1994)324号 
 1994年4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械工业档案工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充分发挥档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机构工业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械工业档案,是指在科研、生产、基建、经营、教育等项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并按归档要求整理归档的不同载体的分部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机械工业档案是机械工业各项工作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历史凭证。各单位应坚持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基本原则,使各类档案达到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
  第四条 机械工业档案工作是机械工业各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机械工业基础管理工作之一,是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各单位应把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各项工作程序和科研、生产、基建、经营、教育等工作计划,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二章 体制、机构和任务

  第五条 机械工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机械工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适应工作需要的档案工作机构,以加强档案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机械工业主管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机械企业集团公司,是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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