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培训基地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要经常化、制度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厅局要建立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可单独建立培训中心,也可设在高等院校,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也要建立培训中心,有些专业研究所承担全行业的开展相应专业的新技术、新理论的继续教育任务,各培训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多种层次、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部属高等院校要把继续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积极承担机械电子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职工大学和中等专业学校要创造条件开展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机械电子工程师进修大学是机电行业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各企事业要充分利用这一有效途径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工程师进修大学要坚持为提高广大科技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服务。
第十四条 机械电子行业的学会、协会、研究会是开展继续教育的重要力量,机械电子工业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发挥并积极支持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团体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章 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关系到科技人员的切身利益。按照国家和部的有关规定,科技人员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一)在规定的脱产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给予的表彰、奖励。
(三)学习时间,如连续三年得不到保证时,可以向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限期予以安排。
第十六条 科技人员要执行继续教育的管理制度,接受本单位的监督、检查、考察。运用继续教育中所学知识和技能,不断改进本职工作。高层次科技人员对低层次科技人员的学习,有进行指导和评估的义务。
第六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工作是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企事业的生存和发展,必须纳入企事业的目标管理和领导任期目标,作为考核企事业单位和领导者的主要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