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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科技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四)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必须进行见习期教育,主要进行本岗位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训练,培养独立工作能力,使他们在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得到较全面的训练,可采用“导师制”,由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实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为适应对外开放搞活经济的需要,科技人员还必须进行技术政策、经济政策、现代化管理、创造力开发和其他有关学科知识的学习。
  第七条 继续教育应当以短期为主、业余为主、自学为主,同时要保证科技人员参加必要的脱产或半脱产进修。其方式包括:
  (一)参加本单位或高等院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继续教育部门举办的培训班。
  (二)参加本单位或其他单位举办的技术讲座,学术交流。
  (三)利用广播、电视、录像、函授、刊授等进行远距离教育。
  (四)结合本职工作进行的文献资料查索、专题调研和考察(包括出国考察)。
  (五)在本单位或其他科研、生产、教学单位结合工作的学习。
  (六)专业技术岗位培训。
  (七)有计划的自学。
  (八)有利于专业技术水平提高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机械电子部的职责是:制定继续教育规划、制度和管理方法;制订指导性的科技人员岗位职务规范、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考核办法,组织编写参考教材;监督、指导和协调机械电子工业地方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指导继续教育理论研究工作,组织开展高层次继续教育;管理部继续教育基地;表彰奖励部系统继续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机械电子工业管理部门的职责是:贯彻部有关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制订本系统的继续教育规划、管理办法,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基层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好所属继续教育基地(如机械电于工程师进修大学各省分校);表彰、奖励继续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公司、企业集团和企事业单位的职责: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制订本单位继续教育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保证科技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检查、考核科技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并进行奖惩;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继续教育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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