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分为以下三种类别:
(一)技术鉴定
应具有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1.技术总结报告;
2.性能测试报告;
3.试验报告;
4.国内外技术及应用情况对比;
5.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
(二)设计定型
应具有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1.技术总结报告;
2.必要的工艺文件;
3.成套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有关说明书(含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及可靠性设计);
4.主要工艺装置,专用设备及测试仪器仪表清单;
5.性能测试报告;
6.例行试验报告;
7.标准化审查报告;
8.工艺审查报告;
9.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10.质量审查报告;
11.用户使用报告。
(三)生产定型
应具有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1.技术总结报告;
2.全套工艺文件及其验证报告;
3.全套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有关说明书;
4.批量生产需要的工艺设备、工艺装备、专用设备和测试设备清单及其验证报告;
5.主要配套产品、零部件生产的认证及采购情况;
6.性能测试报告;
7.例行试验报告;
8.标准化审查报告;
9.质量审查报告;
10.成本核算报告;
11.成品率分析报告;
12.环保、安全、电磁兼容等规定的执行情况;
13.用户使用报告。
第十六条 凡符合鉴定条件的科技成果,应提前一个月向组织鉴定单位或授权组织鉴定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附上有关材料,经组织鉴定单位或授权组织鉴定单位审定同意后,方可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授权组织鉴定单位应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做出答复并确定鉴定形式和鉴定委员名单及正、副主任委员或正、副组长。
第十八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授权组织鉴定单位推荐产生。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第十九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授权组织鉴定单位应提前10天将鉴定会的通知及有关技术资料送达应聘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