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函审鉴定
函审鉴定是指由组织鉴定单位或授权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组成函审组,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做出鉴定结论。函审组由五至九人组成,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意见形成。
第十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授权组织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或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四)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计划主管部门的人员或者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
第十一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授权组织鉴定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干涉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独立地进行鉴定工作,组织鉴定单位和授权组织鉴定单位对专家在鉴定工作中提出的与鉴定工作有关的要求,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做出明确答复。
第五章 鉴定程序
第十三条 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经完成单位共同协商后,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根据任务来源或隶属关系,向其主管部门申请鉴定。
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鉴定一次,不得多部门分头申请鉴定。
第十四条 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科技成果应达到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
(二)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三)认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科技成果,必须具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