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是指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和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
第六条 执行科技计划所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进行评价和认可。
第七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局部申请专利的除外);
(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确认的科技成果;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项目(包括三废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项目)。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另行规定。
凡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以及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评价的科技成果,任何单位不得使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的格式。
第四章 鉴定形式
第八条 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授权组织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形式:
(一)检测鉴定
检测鉴定是指由组织鉴定单位或授权组织鉴定单位指定经国家,部门或省市认可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技术指标测试、性能考核,做出鉴定结论。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授权组织鉴定单位可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军工专用机械科技成果的检测鉴定,应按国防工业有关部门检测要求验收或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测鉴定。
(二)会议鉴定
会议鉴定是指由组织鉴定单位或授权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做出鉴定结论。
鉴定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