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机械工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通知
(机械科(1995)873号 1995年11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机械厅局(公司),汽车办(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部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现将《机械工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原《机械电子工业部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即行作废。
附件: 机械工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械工业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评价科技成果水平,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结合机械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的科技管理活动。
第二章 鉴定管理
第三条 鉴定工作由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负责归口管理(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组织鉴定单位可以直接主持鉴定,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授权组织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原则上,计划内的科技成果授权各计划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计划外的科技成果鉴定一律由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审批。
第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不能作为本单位科技成果鉴定的主持鉴定单位。
第三章 鉴定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鉴定范围是列入国家和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一)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的各类重大科技计划。
(二)部科技计划包括:部下达的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发展计划(新产品试制部分、科研部分);汽车工业科技发展与新产品试制计划;教育预研基金项目;军工专用机械产品和动员产品试制、科研计划;勘察设计系统共性科研建设项目计划;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项目等各类科技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