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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关于印发《1997年--2000年煤炭工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按照《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和人事部要求,有计划地对部和各煤管局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初任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脱产时间不少于7天;任职培训一般在任职前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
  4、高校、科技干部培训和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教育
  (1)按照中组部、国家教委党组《关于“九五”期间加强高等学校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重点抓好高校校级领导干部政治理论培训、校级后备干部培养教育和高校部分党政处级管理骨干的专题培训工作。
  (2)按照国家科委《1997年-2000年全国科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对各单位的科技管理干部和科技人员,进行以提高素质、能力和必备的政治思想、专业理论知识与管理技能水平为基本内容的教育培训。
  (3)从大中型企业优秀中青年干部中选拔培养高层次工商管理人才。“九五”期间,每个大中型企业要培养2名以上工商管理硕士生,使煤炭系统工商管理硕士生(MBA)拥有量超过200人。
  (4)培养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根据煤炭系统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新老交替的需要,从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干部中培养一批高水平、高层次、高学历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5、继续教育和岗位适应性培训
  各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开展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2学时。继续教育的内容要结合本职工作和煤炭科技的发展,使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本专业、了解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等。企业管理人员要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每年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培训内容为与煤炭工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企业改革和发展相关的知识以及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等。《煤炭法》是煤炭专门法律,各级干部都要认真学习贯彻。岗位所需要的计算机、外语知识也是适应性培训的重要内容,要按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搞好培训。
  6、安全培训
  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的原则,加强煤矿生产安全技术培训。对煤炭企业从事生产建设的职工,都要进行岗位安全资格培训,“九五”期间,逐步实行持证上岗。部重点抓好大中型煤炭企业安监局(站、处)长和正、副局矿长安全技术培训。
  7、职业资格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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