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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企业三条线管理中财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1)集中核算全局货币资金。矿务局所有单位在外部银行开户一律撤销,全部改在局内部结算中心或结算中心在当地的派出机构开户。
  (2)通过严格执行财务部门审定的货币资金收支计划,对资金流向合理性、合法性进行控制、监督。
  (3)集中办理矿务局所属单位对外结算及矿务局内部单位之间的结算业务。
  (4)根据局财务部门审定的贷款计划,开展融资业务和办理企业内部贷款。
  为便于矿厂各单位结算,局内部结算中心在有关矿厂设派出机构,负责矿厂与外部银行的结算业务。
  矿务局、矿厂建立以财务、劳资、计划、审计、机电、生产、行政、企管等部门组成的内部仲裁机构,负责调解矿厂之间及矿厂内部各核算点之间内部经济纠纷。
  2、矿务局对货币资金实行统一核算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全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决定企业在外部银行开户、撤户事项。
  (2)制定企业贷款及还款计划。
  (3)审查批准企业对外支付的一切款项,包括归还借款、支付货款,向国家及有关部门交纳的各种税费等。
  (4)审核确定内部结算中心对内贷款计划,包括贷款对象、贷款规模、贷款期限、贷款利率。
  (5)审核批准内部结算中心及各开户单位货币资金月度收支预算。
  3、矿厂所属区队、车间等二级单位不再单设财务机构和配备财会人员,由矿厂成立会计服务公司,实行代理记帐制度。统一办理矿厂二级单位的内部结算和日常核算业务,但不经管货币资金。各二级单位一律不再保留会计机构,单独进行结算和核算业务。原单独结算和核算的二级单位,其业务移交会计服务公司统一办理。会计服务公司具有双重性,行政上是财务科的派出机构,在财务科领导下开展记帐和结算工作;经济上相对独立,向服务单位收取费用,以收抵支,自负盈亏。
  财务科负责全矿厂的财务管理,组织盈亏计划的实施;统一管理、运筹货币资金,对矿务局内部结算中心及其办事机构办理货款、税费、贷款等各项资金的收支交拨业务;审批本矿厂二级单位的内部借款业务、财务收支计划等。
  原矿厂已经设立的内部银行一律就地转变功能或撤销。财务科下设的费用控制型内部银行,其核算和结算业务移交会计服务公司;独立于财务科的资金型内部银行,其货币资金管理职能移交财务科,核算和结算业务移交会计服务公司。
  4、大型矿井模拟煤炭事业部运行。实行三条线管理后,除一矿多井的小型煤矿以井口为一个核算点外,均要以井下区队为核算点。为对这些区队实行统一管理,便于成本核算,有利于整体效益的发挥,在管理形式上要成立煤炭事业部,由生产副矿长牵头,计划、生产、技术、机电、运输、安全等科室参与组成。煤炭事业部对所辖区队相互间提供的作业和劳务以及各区队的最终生产成果实行收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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