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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关于颁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办法》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自治州所属国有煤矿企业、其他国有煤矿企业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年检。
  县(市)所属煤矿企业、乡镇煤矿企业和其他煤矿企业由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县(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年检。
  第五条 各类煤矿企业以矿井(露天矿)为单位办理年检手续。煤矿企业应认真执行年检制度,做好自检工作,提供年检所需的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煤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类煤矿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负责年检的煤炭管理部门环境保护机构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度自检表”,并填写上报。
  第七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度自检表》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表》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统一确定格式、式样,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印制。
  第八条 年检的内容:
  (一)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
  (二)各类污染源治理、处理和达标情况;
  (三)矿区生态恢复情况;
  (四)矿井水的回用及矸石等的综合利用情况;
  (五)矿区绿化美化情况;
  (六)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审查时提出的限期治理工程完成情况。
  第九条 年检的标准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审查管理规定》中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环境保护条件执行。
  第十条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经检查符合《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审查管理规定》中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环境保护条件的,为年检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基本合格:
  1、有符合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要求的环境保护设施,但由于管理原因,造成环境保护设施完好率、运转率达不到90%以上;
  2、有土地复垦规划或计划,土地复垦率低于10%;
  3、矿井水综合利用率低于20%,煤矸石综合利用率低于30%。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1、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批准长期闲置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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